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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令麟遭控監獄行賄案二審無罪 法界認同:理由詳盡,未見違法

▲▼ ESG碳權論壇,王令麟    。(圖/記者徐文彬攝)

▲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二審獲判無罪,法界人士認同。(圖/記者徐文彬攝)


記者吳銘峯/台北報導

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2015年間遭檢方指控涉入台北監獄行賄案件,高等法院二審因查無貪污對價關係,改判無罪。判決出爐後,頗獲得法界人士認同。有律師指出,二審判決理由詳盡、論述符合大多數見解,另有律師認為依照「證據法定主義」嚴格檢視證據,確實都未見有上訴第三審的違法理由。

台北地檢署偵辦本案指出,王令麟於2013年11月間入獄服刑後,指示特別助理胡曉菁,以牛排、化妝品、水果禮盒等物品,贈送當時的台北監獄副典獄長蘇清俊等官員,因此檢方依照《貪污治罪條例》中「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」的行、收賄等罪嫌,提起公訴。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認定有罪,將蘇清俊等官員分別判刑,另外遭控行賄的王令麟、胡曉菁也分別遭判刑2年2月。案件上訴第二審。

高等法院二審卻於日前改判蘇清俊等5名官員,以及王令麟、胡曉菁2人均無罪。高院指出,本案爭點在於「對價關係」,亦即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是否足以證明被告間收受或交付的財物、不正利益,與蘇清俊等官員特定職務行為之間,具有《貪污治罪條例》「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」所要求的「對價關係」。

但高院全案證據後認為,雖然部分被告間的請託、餽贈、訊息傳遞或關說處理行為,可能涉及行政責任、懲戒責任或公務倫理問題;然而,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,不足以證明這些行為間已經成立刑事有罪的「對價關係」。且高院特別指明,「不能僅憑王令麟身分特殊、胡曉菁與矯正人員往來密切,以及確曾有請託、送禮等情形,進一步推認二人主觀上具有行賄之犯意及對價合意」。因此改判無罪。

判決出爐後,有不少法界人士認同,認為這符合實務界目前大多數意見。資深律師李大偉指出,根據二審合議庭的調查,可見確實查無明確的「對價關係」,二審判決的理由詳盡,也符合實務界大多數意見,初步看來,確實看不出有上訴第三審的違法事由。

另外律師陳砥柱也認為,《刑事訴訟法》採用「嚴格法定主義」,若要定被告有罪,法院必須詳盡調查證據。因此本判決中經過法官嚴格調查後,確實沒有查出明確的「對價關係」,才會改判無罪,判決確實符合學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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